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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2-11-24
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2021年1月12日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石政規〔2021〕2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開始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强對阿詩瑪文化的傳承與保護,繼承弘揚和挖掘利用石林優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根據《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統籌、決策、協調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 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縣級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文化和旅遊局,負責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具體日常工作。
第三條 組建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聘請國內、省內、縣內知名專家擔任委員,指導開展阿詩瑪文化相關項目調查、學術研究、評審認定、對外交流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設立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保護中心)、阿詩瑪文化研究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實行三塊牌子一套班子管理,負責阿詩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中心綜合縣民族文化研究所、縣彝學會等資源開展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開發與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保護中心建立特殊人才保護、管理和使用機制。
(一)製定相關辦法,命名阿詩瑪文化傳承人,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可同時命名為阿詩瑪文化傳承人。 縣級傳承人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享受傳承補助,根據情况適時增减; 市級以上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不重複享受。
(二)對本土特殊文化人才,可按編外用工形式招聘到保護中心工作,待遇參照縣內編外特殊崗位人員薪水標準,人數控制在3人以內。
(三)鼓勵機關事企組織離退休的民族文化專家型人員到保護中心參與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傳承與保護及相關研究等工作,中心可根據研究課題、項目及階段重點工作等開展情况,給予一定補助。
第六條 重組阿詩瑪藝術團。
(一)在現有縣民族文化工作隊基礎上,招聘一批合同制專業演員,或採取定額補助的管道,重新組建石林阿詩瑪藝術團。
(二)石林阿詩瑪藝術團主要承擔阿詩瑪文化題材創作、傳播等工作,承擔全縣文化惠民公益演出、文化文宣等工作,可通過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採購等管道,承接文化下鄉、景區駐點演出、火把節、文化旅遊節等市場化演出活動和其他商業演出活動,所收取的費用, 全額用於藝術團日常運轉支出、服裝道具採購、人員績效獎勵等支出。
第七條 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經費根據財力納入財政預算。
(一)設立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日常工作、文宣研究、學習培訓、傳承展示、傳承人補助及阿詩瑪文化珍貴古籍、文獻、資料、實物等徵集經費。
(二)每年統籌安排火把節、阿詩瑪文化旅遊節活動經費。 密枝節及其他民族文化節慶活動給予適當補助。
(三)每年安排阿詩瑪艺文精品創作和文化交流活動扶持獎勵資金,用於艺文精品創作和民間優秀艺文團隊扶持獎勵。
(四)對阿詩瑪藝術團人員和運轉經費給予定額保障。
(五)對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重大專案,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實施。
第八條 建立健全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管理體系。
(一)制定出臺《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保護區認定管理辦法》、《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代錶性項目認定和管理辦法》、《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二)每三年組織一次阿詩瑪文化藝術之鄉、阿詩瑪文化傳承保護基地、代表性項目和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工作。
(三)建立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進退考核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加大阿詩瑪文化的挖掘、整理,促進阿詩瑪題材艺文精品創作。
(一)挖掘整理《阿詩瑪》、《圭山彩虹》、《竹葉長青》、《逃到甜蜜的地方》、《阿占城》等傳統優秀劇碼。
(二)傳承和扶持彝族大三弦舞、大鼓舞、霸王鞭舞、釵舞、獅虎舞、苗族蘆笙舞等石林傳統民族民間舞蹈; 搜集整理、編輯出版《石林傳統民族民間舞蹈集成》。
(三)編輯出版阿詩瑪系列叢書,打造阿詩瑪系列舞臺劇碼。
第十條 加强阿詩瑪文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一)對代表性阿詩瑪文化元素符號、阿詩瑪形象、特有彝族刺繡圖案、專用名詞名稱等進行注册保護。
(二)開展石林民族文化(非遺文化)元素符號提煉與應用研究,編輯出版《石林彝族刺繡圖譜》等阿詩瑪文化保護專著。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阿詩瑪文化人才培養體系。
(一)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中心可在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中,優先選調研究型人才進行重點培養。
(二)每年縣級組織不少於一次重點針對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與相關人員的專題培訓。
(三)鼓勵、支持阿詩瑪文化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通過學歷教育、職業教育、技能培養等形式成長為實用型人才。
(四)積極開展校(院)地合作,適時召開阿詩瑪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 每年邀請國內外高校和研究機構相關專家到石林開展阿詩瑪文化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等專題培訓,組織阿詩瑪文化人才參加國際國內文化展示及培訓交流活動。
(五)鼓勵民族文化研究方面的專家在石林設立工作室、研究基地、實踐基地等場所,培養帶動一批石林本土專業人才隊伍,加快科研成果轉化。
第十二條 實施阿詩瑪文化進校園工程,把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納入地方特色文化教育體系。
(一)開發阿詩瑪文化中小學地方教材讀本,納入課程教育。
(二)開設一批以石林民間繪畫、彝文書寫、彝族刺繡、彝族大三弦舞、彝族傳統摔跤等為代表的特色校園活動。
(三)鼓勵和吸收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學校教學工作。
(四)鼓勵開發和推廣校園民族特色課間操、課間舞。
第十三條 推廣旅遊服務行業工作人員穿戴少數民族服飾,提倡和鼓勵其他行業、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著少數民族服裝。
(一)縣文化旅遊、民宗、工青婦等部門和組織聯合開展石林民族特色職業裝、生活裝設計,推出一批簡潔適用、獨具特色的石林民族服裝服飾。
(二)鼓勵服務行業設計、定制石林特色員工制服,各行業首長部門要引導、督促行業從業人員穿戴少數民族服飾,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第十四條 辦好重大節慶活動,營造良好的文化旅遊氛圍。
(一)設立縣大型活動辦公室,製定大型活動管理辦法,統籌全縣火把節、阿詩瑪文化旅遊節、密枝節、豐收節以及各類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
(二)常態化開展阿詩瑪特色文化展示活動,定期在縣城雙龍廣場開展彝族特色廣場舞推廣活動; 充分發揮民間文藝團隊作用,提升“石林百姓大舞臺”品質,做到村村能參與,周周有活動; 支持彝族第一村、萬城阿詩瑪旅遊小鎮定期開展民間文藝展演和彝族大三弦體驗活動,豐富外來遊客夜間活動; 支持阿著底、糯黑等村定期開展阿詩瑪文化體驗、篝火狂歡等活動,促進鄉村文化旅遊發展。
第十五條 做好非遺傳承展示館、農民畫館等非遺展館的提升改造項目,使之符合阿詩瑪文化傳承、研學旅遊等要求,編印石林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旅遊文宣資料,提供講解員服務,為遊客提供更加豐富全面的文化服務專案和內容。
第十六條 扶持以阿詩瑪為代表的特色文創產品開發,設計製作更加精美、更加符合遊客需求的文創產品。 加大文創標識推廣力度,把Q版小阿詩瑪、小阿黑哥形象作為石林文化旅遊卡通形象進行推廣文宣,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展示和推廣。
第十七條 實施城市文化提升工程,與美麗縣城建設相結合,實施地標和文化景觀建設,充分利用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元素,提煉製作特色文化景觀短劇,應用於都市公園廣場、景區景點等公共空間,打造阿詩瑪文化特色街區、美食街區,塑造都市地標和文化打卡點。
第十八條 加强公共文化基礎建設。
(一)規劃實施縣級文化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支持鄉鎮(街道)文化綜合服務中心、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縣、鄉、村三級公共文化服務和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網絡。
(二)選聘村級文化管理員,參照其他村組人員標準給予一定工作補助,補助資金可從公共文化服務包經費中安排。 在服務和滿足廣大群眾公益文化生活的同時,承擔相應的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規範開展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重要資料和實物的徵集管理。
(一)製定《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重要資料和實物征集管理辦法》,對重要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資料和實物進行徵集和統一保護保管。
(二)鼓勵並接受個人、組織和團體向保護中心捐贈、售讓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資料和實物,所提供資料或實物由相應專家委員會進行價值評估; 承接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資料和實物所有者的寄展、保管等服務,雙方協商簽訂相關協定。
(三)對收藏較珍貴阿詩瑪文化資料、實物藏品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定期開展展覽、展示,或積極配合、支持首長部門開展展覽、展示。
(四)保護中心對所收集的重要阿詩瑪文化(非遺文化)資料和實物,要開展研究、選編、出版和發行等工作,充分挖掘和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第二十條 廣泛開展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的文宣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報紙、書刊、廣播、電視、網絡、自媒體等媒介做好阿詩瑪文化文宣和推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在阿詩瑪文化傳承和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 對違反《條例》的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