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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通告】9、10号通告

作者:  来源:“石林发布”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2-04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辖区内部分

服务点暂停人工服务的通告

(第9号)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1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从2020年2月3日起,石林县辖区内部分服务点暂停人工服务,具体通告如下:

一、县纪委县监委来访接待场所

石林县纪委县监委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欢迎群众通过来信、网络、来电方式举报反映问题。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其他紧急信访举报事项,可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或通过网络举报反映。

举报电话:0871-12388

来信地址:石林县行政中心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邮编652200

二、政务服务中心下设服务点:

(一)9个分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分中心、车管分中心、农机分中心、不动产分中心、司法分中心、烟草专卖局分中心、税务局分中心;

(二)7个乡镇为民中心:石林街道为民中心、鹿阜街道为民中心、板桥街道为民中心、大可乡为民中心、长湖镇为民中心、圭山镇为民中心、西街口镇为民中心。

请已受理登记并做出时间安排的相关方及时与相关中心联系办理暂停具体事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暂停营业、延期开市。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石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若遇特殊情况,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业务咨询电话:0871-67746827。

五、县公证处及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一)县公证处及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暂停办理公证及法律服务业务。

(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申请人。来访接待、查阅案卷、复议听证等复议服务一律暂缓。

若遇特殊情况,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开通绿色通道办理。

公证业务咨询电话:0871-67791041。

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咨询电话:0871-67799148。

疫情防控期间,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优先选择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邮寄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办公楼(大坡场村南侧)依法行政监督科,业务咨询电话:0871-67796112。

六、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暂停现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就业创业等服务事项。

石林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部门网上办理网址和服务电话如下:

(一)石林县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电话:办公室:0871-67799877  

统筹管理科:0871-67796163

稽核科:0871-67799885  

审核结算科:0871-67790143

基金科:0871-67796179

(二)石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

昆明市智慧就业平台

微信公众号:石林就业

服务电话:办公室:0871-67796582

培训就业科:0871-67787209

人力资源科:0871-67787176,0871-67799891

失业保险科、创业扶持科:0871-67781309

石林县社会保险局

云南省人社服务网上大厅

服务电话:办公室:0871-67796587

企业统筹科:0871-67793902

机关事业统筹科:0871-67792180

石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服务电话:办公室:0871-67791276

业务科:0871-67745981

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窗口:服务电话:0871-67799749

暂停服务期间,各单位和办事群众可自行网上申报相关业务或通过QQ群、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咨询办理各项业务。部分单位和办事群众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到现场办理业务的,采取预约的方式进行,预约成功后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符合要求,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域。以上服务点恢复人工服务具体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欢迎广大群众提供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线索的通告

( 第10号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按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再次提醒,自2020年1月10日以后进入我县辖区的所有湖北籍、有湖北省旅居史、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还未主动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主动报告,自觉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严禁外出活动,相对独立居住,戴好口罩,禁止接触家人和亲朋好友,早晚测两次体温,凡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的转送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留验筛查。对不主动报告、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有外地进入石林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健康检测。对恶意逃避健康检测、从其他道路私自进入石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疫情防控关系到每位居民朋友的健康,如发现周边有从疫区返乡的人员中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报告。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如实举报不主动报告、隐瞒不报、恶意逃避健康检测等行为。

举报电话:0871—67718787。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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