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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風景名勝區推行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制

作者:  來源:  發佈時間:2010-04-21

石林風景名勝區將於2010年6月1日正式推行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制。

石林是雲南旅遊業的代表,石林風景名勝區導遊隊伍在創建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國家5A級景區和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過程中發揮了形象窗口的重要作用,先后榮獲全國青年文明號、全國巾幗文明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為打造石林旅遊品牌和推進石林旅遊經濟的快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隨着景區品牌創建和石林知名度的提升,景區接待遊客逐年攀升,景區周邊違規導遊人數日益增多,以不正當形式搶客拉客現象突出,擾亂了石林旅遊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石林的旅遊形象。

為依法規范旅遊市場導遊工作秩序,提高導遊講解質量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導遊在石林旅遊業中的窗口和形象作用,滿足國家5A級景區和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管理需要,依據《雲南省旅遊條例》、《昆明市旅遊監查條例》及昆明市旅遊局《關於頒發旅遊景區(點)導遊員資格證書的通知》要求,經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石林風景名勝區將於2010年6月1日正式推行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制。

實施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制的法律依據

1.《雲南省旅遊條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重要旅遊景區(點)實行專職導遊講解制度。申請從事專職講解的人員,由旅遊景區(點)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試,合格后發給《雲南省旅遊景區(點)專職導遊講解證》。未取得《雲南省旅遊景區(點)專職導遊講解證》的,不得在主要旅遊景區(點)內從事導遊講解服務。

2.貫徹《昆明市旅遊業監察條例》、昆明市旅遊局《關於頒發旅遊景區(點)導遊員資格證書的通知》要求:凡在昆明地區旅遊景區(點)擔任定點導遊任務的導遊員,由所在單位統一報名,經培訓考試合格取證后,方可在所屬旅遊景區(點)從事導遊工作。

實施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制的內容

1.石林風景名勝區專職導遊講解員,是在石林景區內從事景區專職導遊講解服務的人員,是石林景區為遊客提供遊覽專職導遊講解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昆明市旅遊局授權,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對景區專職導遊員實施“十統一”管理。即:

統一培訓。由昆明市旅遊培訓中心統一組織,分批培訓,委托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統一報名。

統一考試。通過培訓,集中統一考試,考試分筆試和口試。

統一發證。考試合格者,由雲南省旅遊局頒發《培訓合格證》、昆明市旅遊局頒發《石林風景名勝區專職導遊講解員證》。

統一年檢。獲得證書者,每年由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導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統一年檢。

統一收費。由昆明市旅遊培訓中心統一收取報名、培訓、考試、取證等費用。

統一着裝。所有取得《石林風景名勝區專職導遊講解員證》的導遊員,須統一着裝、持證上崗。

統一線路。按景區規定的遊覽線路進行講解服務。

統一調配。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按編號順序依次出導服務。

統一監督。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導遊管理部門對所有導遊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統一考核。每年由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導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度統一考核。

2.在石林景區從事導遊講解,必須取得《石林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證》,並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簽訂勞動合同,服從管理,履行合同約定事項,遵守景區規章制度。

3. 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由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向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發放勞動酬勞。

4. 自2010年6月1日起,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對持有行程單的旅遊團隊實行獎勵政策,根據旅遊團隊人數免費提供導遊講解服務;對散客實行有償收費講解服務制度。

違反景區專職導遊講解員制的責任追究

根據《雲南省旅遊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未取得《雲南省旅遊景區(點)專職導遊講解證》的,不得在主要旅遊景區(點)內從事導遊講解服務),第三十六條第(五)第(六)項規定的,對旅遊從業人員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導遊人員從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導遊工作”。

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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