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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旅遊服務處 來源: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0-18
第一條 寄存處對遊客寄存的物品,應妥善保管,保證安全,免費寄存。
第二條 一櫃一把鑰匙,請遊客自行保管好,如有鑰匙遺失,當面查驗物品。
第三條 小件寄存處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小件寄存的箱包(物品)必須通過安檢機進行安全查驗,當面查驗,經查驗箱包內無危險物品后方可寄存。
第四條 小件寄存處禁止收存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葯、雷管;
(二)易燃品、易爆品、毒品、放射性物質;
(三)文物、貴重金屬、貴重物品、貨幣等;
(四)標有密級的文件、圖紙和其他資料;
(五)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六)電器、現金、證券、金銀首飾、手表、手提電話機、密碼箱、證件及政府禁止使用物品等,不予寄存。
第五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小件寄存處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一)寄存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物品的;
(二)有違法犯罪疑跡的;
(三)騙取、冒領他人寄存物品的。
第六條 寄存物品,必須約定保存期。超過保管期限三個月無人領取的,由小件寄存處登記造冊,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