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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紅俠 來源: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7-05-19
“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2008年正式實施以來從法律角度確保了石林風景區350平方公里范圍內的自然資源保護成效,其上位法是2006年頒布實施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和2012年頒布實施的“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主管機構,按照“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在日常資源保護巡查、資源破壞案件處罰工作中嚴格執行三條例,在為石林保護區內的合法項目正常辦理審批手續的同時也確保了石林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尤其是石景觀資源的完好保護和可持續開發。
經歷了多年的經濟社會發展,“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以及遵照“保護條例”所制定的《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划》已逐步展現出與石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不甚相符的情況,給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日常建設項目審批和資源保護執法工作帶來不便。
2017年4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辦城函[2017]2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划評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石林風景名勝區已先期開展了“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划修編評估報告”的編制工作,確保總體規划於2019年完成修編。
2017年5月15日,石林縣人大有關領導親臨石林風景名勝區開展“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前期調研工作,負責石林保護區資源保護巡查、建設項目審批以及規划建設工作的資源管理處七位工作人員積極配合此實地調研,結合日常工作實際情況提出了在貫徹執行“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惑,明確了修訂“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同時提出了多條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修訂“保護條例”的相關建議。
石林管理局以踏實肯干務實的工作作風和積極主動、未雨綢繆的工作態度切實開展《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划》修編和“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前期工作,為切實保護石林風景區內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子孫萬代共享石林美景做出了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