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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0-02-09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雲南省公安廳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面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全省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具有以下涉疫違法犯罪情形的行為,全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拒絕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隱瞞疫區行程和密切接觸史,拒絕接受相關檢測或防疫、診療措施,擅自離開隔離地點的;

二、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况與他人接觸,或者通過其他管道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威脅等方法,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在醫療機構起哄鬧事,干擾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工作,擾亂醫療秩序的;

五、編造、散佈、傳播疫情謠言、恐怖資訊、虛假資訊,謊報疫情、警情,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標準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以及假藥、劣藥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八、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强行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後果的;

十、違反有關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十一、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搶劫、搶奪、盜竊、侵佔、挪用、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及哄搶防疫、救援物資的;

十三、非法捕獵、殺害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灾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資訊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的;

十五、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發佈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雲南省公安廳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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