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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公告及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1-12

一、石林风景名胜区实施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公告

石林风景名胜区实施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

公  告

为依法规范旅游市场导游工作秩序,提高导游讲解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导游在石林旅游业中的窗口和形象作用,满足国家5A级景区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需要,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和昆明市旅游局《关于颁发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石林风景名胜区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推行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现公告如下:
  凡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从事导游讲解,须经昆明市旅游局统一培训、统一培训、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云南省旅游局颁发《培训合格证》、昆明市旅游局颁发《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证》。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方能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特此公告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0年4月20日


  二、石林风景名胜区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旅游市场导游工作秩序,提高导游讲解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导游在石林旅游业中的窗口和形象作用,满足国家5A级景区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需要。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监查条例》及昆明市旅游局《关于颁发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结合石林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是在石林景区内从事景区专职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是石林景区为游客提供游览专职导游讲解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区域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凡取得《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证书》,与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可在石林景区内从事景区导游讲解服务。
  第四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由昆明市旅游局授权,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景区专职导游员实施“十统一”管理。即: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统一年检、统一收费、统一着装、统一线路、统一调配、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第五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旅游条例》实行年度10分制的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实行轮岗制,即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轮流为旅游团队和散客提供景区导游讲解服务。
  第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对散客实行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有偿收费服务,向客人收取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服务费。游客聘请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普通话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收费标准为60元/位,外语专职导游讲解员收费标准为80元/位。
  第八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对持有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实行奖励政策,根据旅游团队人数免费提供导游讲解服务:2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委派一名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4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委派二名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提供普通话、英语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
  第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的劳动酬劳,按出导次数,发放补贴:带旅游团队的景区讲解员,按出团次数发放劳动酬劳,每出团一次发放25元;带散客的景区讲解员按收取的服务费提成比例发放酬劳。
  第十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景区管理,遵守景区规章制度,履行义务和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第三章 石林景区旅游团队义务讲解制
  第十一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旅游团队实施义务讲解服务。旅游团队随团导游员进入景区后,负责为游客提供语种翻译、生活服务和安全保障等辅助型服务工作,讲解服务由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义务讲解服务。
  第十二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根据旅行团队的游览时间、客人的身体状况及年龄差异等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向客人安排七条游览线路,其中A、B、C、D四线为景区原有游览线路,E、F、G三线为景区扩容后新推游览线路。
  第十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的景区专职导游讲解服务原则上在景区游览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十四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必须按规定线路带领游客游览,并接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监督岗”的统一监督。
  第十五条 旅行社随团导游原则上不能改变石林景区为游客提供的游览线路和减少游览时间(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告知可调整游览线路及游览时间)。
  第十六条 旅行社随团导游,有权对石林风景名胜区委派的义务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的服务质量、游览线路、游览时间等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违反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的规定,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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