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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24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21年1月12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政规〔202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继承弘扬和挖掘利用石林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据《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统筹、决策、协调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组建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聘请国内、省内、县内知名专家担任委员,指导开展阿诗玛文化相关项目调查、学术研究、评审认定、对外交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立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阿诗玛文化研究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负责阿诗玛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研究等工作。中心整合县民族文化研究所、县彝学会等资源开展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开发与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中心建立特殊人才保护、管理和使用机制。
(一)制定相关办法,命名阿诗玛文化传承人,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可同时命名为阿诗玛文化传承人。县级传承人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享受传承补助,根据情况适时增减;市级以上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对本土特殊文化人才,可按编外用工形式招聘到保护中心工作,待遇参照县内编外特殊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
(三)鼓励机关事企单位离退休的民族文化专家型人员到保护中心参与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及相关研究等工作,中心可根据研究课题、项目及阶段重点工作等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 重组阿诗玛艺术团。
(一)在现有县民族文化工作队基础上,招聘一批合同制专业演员,或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重新组建石林阿诗玛艺术团。
(二)石林阿诗玛艺术团主要承担阿诗玛文化题材创作、传播等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惠民公益演出、文化宣传等工作,可通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采购等方式,承接文化下乡、景区驻点演出、火把节、文化旅游节等市场化演出活动和其他商业演出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全额用于艺术团日常运转支出、服装道具采购、人员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七条 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经费根据财力纳入财政预算。
(一)设立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日常工作、宣传研究、学习培训、传承展示、传承人补助及阿诗玛文化珍贵古籍、文献、资料、实物等征集经费。
(二)每年统筹安排火把节、阿诗玛文化旅游节活动经费。密枝节及其他民族文化节庆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三)每年安排阿诗玛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交流活动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文艺精品创作和民间优秀文艺团队扶持奖励。
(四)对阿诗玛艺术团人员和运转经费给予定额保障。
(五)对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实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管理体系。
(一)制定出台《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保护区认定管理办法》、《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每三年组织一次阿诗玛文化艺术之乡、阿诗玛文化传承保护基地、代表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三)建立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退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加大阿诗玛文化的挖掘、整理,促进阿诗玛题材文艺精品创作。
(一)挖掘整理《阿诗玛》、《圭山彩虹》、《竹叶长青》、《逃到甜蜜的地方》、《阿占城》等传统优秀剧目。
(二)传承和扶持彝族大三弦舞、大鼓舞、霸王鞭舞、钗舞、狮虎舞、苗族芦笙舞等石林传统民族民间舞蹈;搜集整理、编辑出版《石林传统民族民间舞蹈集成》。
(三)编辑出版阿诗玛系列丛书,打造阿诗玛系列舞台剧目。
第十条 加强阿诗玛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对代表性阿诗玛文化元素符号、阿诗玛形象、特有彝族刺绣图案、专用名词名称等进行注册保护。
(二)开展石林民族文化(非遗文化)元素符号提炼与应用研究,编辑出版《石林彝族刺绣图谱》等阿诗玛文化保护专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阿诗玛文化人才培养体系。
(一)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中心可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优先选调研究型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二)每年县级组织不少于一次重点针对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
(三)鼓励、支持阿诗玛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养等形式成长为实用型人才。
(四)积极开展校(院)地合作,适时召开阿诗玛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年邀请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相关专家到石林开展阿诗玛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等专题培训,组织阿诗玛文化人才参加国际国内文化展示及培训交流活动。
(五)鼓励民族文化研究方面的专家在石林设立工作室、研究基地、实践基地等场所,培养带动一批石林本土专业人才队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实施阿诗玛文化进校园工程,把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纳入地方特色文化教育体系。
(一)开发阿诗玛文化中小学地方教材读本,纳入课程教育。
(二)开设一批以石林民间绘画、彝文书写、彝族刺绣、彝族大三弦舞、彝族传统摔跤等为代表的特色校园活动。
(三)鼓励和吸收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教学工作。
(四)鼓励开发和推广校园民族特色课间操、课间舞。
第十三条 推广旅游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穿戴少数民族服饰,提倡和鼓励其他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少数民族服装。
(一)县文化旅游、民宗、工青妇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石林民族特色职业装、生活装设计,推出一批简洁适用、独具特色的石林民族服装服饰。
(二)鼓励服务行业设计、定制石林特色员工制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督促行业从业人员穿戴少数民族服饰,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办好重大节庆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旅游氛围。
(一)设立县大型活动办公室,制定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统筹全县火把节、阿诗玛文化旅游节、密枝节、丰收节以及各类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
(二)常态化开展阿诗玛特色文化展示活动,定期在县城双龙广场开展彝族特色广场舞推广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文艺团队作用,提升“石林百姓大舞台”品质,做到村村能参与,周周有活动;支持彝族第一村、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定期开展民间文艺展演和彝族大三弦体验活动,丰富外来游客夜间活动;支持阿着底、糯黑等村定期开展阿诗玛文化体验、篝火狂欢等活动,促进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第十五条 做好非遗传承展示馆、农民画馆等非遗展馆的提升改造项目,使之符合阿诗玛文化传承、研学旅游等要求,编印石林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旅游宣传资料,提供讲解员服务,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十六条 扶持以阿诗玛为代表的特色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制作更加精美、更加符合游客需求的文创产品。加大文创标识推广力度,把Q版小阿诗玛、小阿黑哥形象作为石林文化旅游卡通形象进行推广宣传,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展示和推广。
第十七条 实施城市文化提升工程,与美丽县城建设相结合,实施地标和文化景观建设,充分利用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元素,提炼制作特色文化景观小品,应用于城市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空间,打造阿诗玛文化特色街区、美食街区,塑造城市地标和文化打卡点。
第十八条 加强公共文化基础建设。
(一)规划实施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支持乡镇(街道)文化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和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网络。
(二)选聘村级文化管理员,参照其他村组人员标准给予一定工作补助,补助资金可从公共文化服务包经费中安排。在服务和满足广大群众公益文化生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规范开展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重要资料和实物的征集管理。
(一)制定《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重要资料和实物征集管理办法》,对重要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和统一保护保管。
(二)鼓励并接受个人、组织和团体向保护中心捐赠、售让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资料和实物,所提供资料或实物由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价值评估;承接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资料和实物所有者的寄展、保管等服务,双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三)对收藏较珍贵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藏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展览、展示,或积极配合、支持主管部门开展展览、展示。
(四)保护中心对所收集的重要阿诗玛文化(非遗文化)资料和实物,要开展研究、选编、出版和发行等工作,充分挖掘和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做好阿诗玛文化宣传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在阿诗玛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条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