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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领导和专家为《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献计献策

作者:陈文玲、李俊英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6

7月3日,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上,省、市人大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群策群力,献计献策,对修订完善《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提出很多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建议。
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这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里程碑。随着石林风景名胜区不断获得首批国家地质公园、首批世界地质公园、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自然遗产等殊荣,199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现行《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在立法定位和指导思想方面已经明显滞后,与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按照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的决议精神,《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被列入昆明市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并要求在今年9月15日前完成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石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工作步骤。修订领导小组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收集了国家、省、市关于风景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内部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料,对现行《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保护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方面、今后的发展方向等作深入研究。同时认真学习《世界地质公园大会章程》和《世界遗产公约》,并征求多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65条,在原《条例》上强化了规划、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弱化了“建设”的提法并删除,增加了“原住居民权益”。
座谈会上,石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段增华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说明。省、市人大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从体例、章节划分、文字表述等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今后更好的保护和管理石林以及石林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好地指导作用。
县委书记柳文炜作重要讲话。柳书记首先代表县五套班子和全县23万各族人民向为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省、市各级领导、各级部门表示衷心地感谢,并就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提出意见:一要充分认识修订《条例》是贯彻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客观要求、是创建世界一流景区,打造国际旅游胜地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好世界自然遗产石林的重要保障;二要加强领导,确保《条例》修订工作顺利进行;三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最后,柳书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根据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提出的的修改意见建议和要求,集中集体智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协调,把《条例》修改好、完善好。
   柳文炜、裴演兵、李绍增、王国亮、段增华、黄桂芳、金琼英、李家云等县领导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旅游局领导班子参加座谈会。(陈文玲、李俊英摄影报道)

座谈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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