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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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6-11-12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总结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已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严格规划,加强保护,加重处罚,较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更加具体、严格,并有实际可操作性,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