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至12日上午,石林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人员,对《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于1990年11月20日经昆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2月7日经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2004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路南县更名为石林县以后的发展实际,对《条例》作了部分修改,并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第22号公告公布实施。
石林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如何对条例进行修改、充实、完善,使之更符合石林的保护实际,组织了保护区范围内的部分人大代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听取了石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段增华代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情况报告。
石林风景名胜区于1942年制定了发展规划,分别于1950年、1960年、1965年进行修编。1982年,石林风景名胜区被评定为全国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重编了《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上报国务院审批,于1987年批准实施。2000年以来,石林县对《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了详细修编,将保护区细化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随着石林被评定为国家4A级风景区、申报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过不断修编,通过多年的探索总结,形成了“统一管理为前提,目标责任为保障,综合治理为龙头,行业监督为骨干,群众自律为基础”的石林管理模式。特别是1999年以来,石林景区全面推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了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和复核,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与国际标准化管理接轨。
随着石林的保护与建设,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断加大宣传与营销力度,石林风景区接待的游客逐年增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对推进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壮大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石林风景名胜区正在积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对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的立法定位和指导思想相对滞后;立法刚性不足;部分法律条文于现行法律条文相冲突;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
检查组分为两个小组,一个组来到石林镇、一个组来到长湖镇,分别与部分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进行座谈,并参观了石林游客接待中心、石林数字化管理系统,听取了县委常委、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长李正平就《条例》实施以来,石林的建设、保护、发展情况介绍。在汇集群众意见的座谈讨论中,与会人大代表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石林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条例》的修改已经势在必行,只有修订一部切合石林实际、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条例》,才能更进一步在全县群众中形成保护石林的共识,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促进石林的二次创业,促进石林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