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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21
石林风景名胜区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推行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
石林是云南旅游业的代表,石林风景名胜区导游队伍在创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过程中发挥了形象窗口的重要作用,先后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为打造石林旅游品牌和推进石林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景区品牌创建和石林知名度的提升,景区接待游客逐年攀升,景区周边违规导游人数日益增多,以不正当形式抢客拉客现象突出,扰乱了石林旅游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石林的旅游形象。
为依法规范旅游市场导游工作秩序,提高导游讲解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导游在石林旅游业中的窗口和形象作用,满足国家5A级景区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需要,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监查条例》及昆明市旅游局《关于颁发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石林风景名胜区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推行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
实施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的法律依据
1.《云南省旅游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重要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申请从事专职讲解的人员,由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2.贯彻《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旅游局《关于颁发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凡在昆明地区旅游景区(点)担任定点导游任务的导游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在所属旅游景区(点)从事导游工作。
实施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的内容
1.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是在石林景区内从事景区专职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是石林景区为游客提供游览专职导游讲解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昆明市旅游局授权,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景区专职导游员实施“十统一”管理。即:
统一培训。由昆明市旅游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分批培训,委托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统一报名。
统一考试。通过培训,集中统一考试,考试分笔试和口试。
统一发证。考试合格者,由云南省旅游局颁发《培训合格证》、昆明市旅游局颁发《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证》。
统一年检。获得证书者,每年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导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年检。
统一收费。由昆明市旅游培训中心统一收取报名、培训、考试、取证等费用。
统一着装。所有取得《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证》的导游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统一线路。按景区规定的游览线路进行讲解服务。
统一调配。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按编号顺序依次出导服务。
统一监督。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导游管理部门对所有导游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考核。每年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导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统一考核。
2.在石林景区从事导游讲解,必须取得《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证》,并与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服从管理,履行合同约定事项,遵守景区规章制度。
3. 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向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发放劳动酬劳。
4. 自2010年6月1日起,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持有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实行奖励政策,根据旅游团队人数免费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对散客实行有偿收费讲解服务制度。
违反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制的责任追究
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第三十六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