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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1-12
一、规范用工管理对象
(一)与管理局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管理局导游组导游员113人。
(二)景区其他从事导游工作经培训考试取得讲解员证的人员。
即石林旅行社50人,阿诗玛旅行社50人,石林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摄像85人共185人经培训考试取得讲解员证的人员。
二、规范用工管理步骤
(一)管理局导游组导游员
1.取得讲解员证人员
取得讲解员证的导游员在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内容,包括约定事项、岗位名称、工作职责等。
2.未取得讲解员证人员
按照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及约定事项的约定,导游员考试不合格,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
管理局提前三十天向导游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约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间。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一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二是办理终止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三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景区其他从事导游的人员
1.培训考试取证
通过景区讲解员培训,取得合格证者纳入规范用工范围。
2.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在未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我局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
3.办理社会保险
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单位为之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调整工资结构
推行景区讲解员制度后,针对持有行程单的旅游团队根据人数提供义务讲解,讲解员发放带团补贴,每出团一次发放工资25元。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带团补贴,调整导游工资。
三、规范用工管理安排
(一)拟定约定事项工作于2010年5月10日前完成。
(二)下发规范用工管理通知书工作于2010年5月30日。
(三)取得讲解员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工作于2010年5月30日前完成。
(四)对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讲解员培训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
石林风景名胜区实施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制
导游用工规范管理组